投資者開倉賣出期權時,作為期權的義務方,需要承擔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義務,因此必須按照規則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期權合約義務的財力擔保。期權權利方因為不承擔任何義務,所以不需要繳納保證金。
初始保證金是指投資者在開倉賣出期權之初需繳納的保證金。
維持保證金是指投資者在交易日終仍有未平倉合約時需繳納的保證金。
平倉不需要繳納保證金。對已開倉合約進行平倉時,將返還保證金。
投資者在首次開倉賣出期權合約時需有足夠的初始保證金。每日日終,投資者需要為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繳納維持保證金。如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交足額的維持保證金,將引發強行平倉。
例如:某投資者開倉賣出瞭1張2014年1月到期、行權價格為42元的ABC公司認沽期權,需繳納125000元的保證金進行履約擔保,成交後可收取20000元權利金。
全球各交易所實行的保證金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且現貨期權和期貨期權的保證金制度之間也存在差異。整體來看,美國是現代期貨及期權交易的發源地,其他國傢的大多數交易所的保證金制度也是參考美國的設計思路。在美國,現貨期權最低保證金額度由監管機構確定,各交易所要求結算會員在此基礎上進行適當的向上調整,而結算會員對一般投資者的保證金要求會更高,這一點類似於目前我國期貨市場的保證金制度。
而期貨期權的保證金制度相對現貨期權來說要復雜些,由於其以期貨合約為標的,故其與期貨市場上的保證金制度也密切相關。總體而言,期貨期權的保證金制度主要經歷瞭三個過程,即傳統模式、Delta模式和Span模式。 >傳統模式 這種模式是在1973年發展起來的。交易所以權利金、期貨合約的保證金和期權價值等參數為基礎計算期權的保證金。對於期權賣方,需要繳納的保證金可以表示為: max(權利金十期貨保證金-1/2期權虛值額,權利金+1/2期貨保證金) 可以看到上式中的保證金計算取決於期權的虛值程度,如果是實值或平值期權,則保證金為權利金十期貨保證金;若為虛值期權,則要比較虛值的深度。這種模式下所得到的保證金額度是比較高的,這種額度較高的保證金能較好地保證交易的安全性,但對於期權組合,不便於計算其綜合保證金額度。目前中國臺灣期貨交易所就是采用這種傳統保證金模式。 >Delta模式 這是一種在資金使用效率上優於上述傳統模式的制度。其期權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 期權保證金一權利金+Delta×期貨保證金 買權的保證金與Delta之間存在正向的變動,賣權則反向變動。這主要是因為買權的Delta為正,賣權為負。Delta系數的變化直接影響著保證金的變化。這種制度還有一個進步之處,是考慮瞭不同期貨價格下的不同期權風險。但是,從期權的定價公式來看,影響期權價值的因素中,標的資產價格的變化隻是其中之一,此處並未考慮到其他因素(波動率、執行價格、時間等)對期權風險的影響。而且Delta更多的是反映歷史情況,其前瞻性有待進一步考察。 >Span模式 相對來說,綜合考慮標的物價格波動率的變動、時間風險、各標的物之間價格相關性變動和價差風險的Span結算制度就顯得更加科學。它通過模擬資產組合隨市場狀況的變化可能出現的各種反應,得到最大可能的日虧損,減去部分可以相互抵消的風瞼,逐步修正後得到一個相對合理的保證金,其保證金計算公式為: Span的總保證金金額一∑各商品群的風險值一期權凈收益商品群的風險值是指先將投資組合中的頭寸,依照分類標準分成各個不同的商品組合,並對每個商品組合計算的風險值。 而期權的凈收益,是指將所持有的期權依現在市價立即平倉後的現金流量。 可見,Span模式在對投資組合的保證金測算過程中,能實現保證金覆蓋各種模擬情形的最大損失。這是綜合考慮瞭各種可能影響損益因素後的結果。 除瞭上述三種基本的保證金制度外,芝加哥期權交易所開發的市場間保證金計算系統(theoreticalinter-marketmarginsystem,簡稱為TIMS)也被一些交易所接受和使用。各交易所期權合約的標的資產價格波動大小有所差異,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也有不同。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要熟悉交易所的保證金制度,以便更合理地安排頭寸和進行資金管理。 「拾荒網|10Huang.CN」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