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對《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5年修訂)》中涉及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條款進行瞭修改,由此前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修改為“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
深交所對《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5年修訂)》中涉及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條款進行瞭修改,由此前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修改為“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