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規定,風險揭示書必須列明至少19大條款。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科創板企業所處行業和業務往往具有研發投入規模大、盈利周期長、技術迭代快、風險高以及嚴重依賴核心項目、核心技術人員、少數供應商等特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創新能力、主營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二是科創板企業可能存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最近3 個會計年度未能連續盈利、公開發行並上市時尚未盈利、有累計未彌補虧損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後仍無法盈利、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三是科創板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節奏等堅持市場化導向,詢價、定價、配售等環節由機構投資者主導。科創板新股發行全部采用詢價定價方式,詢價對象限定在證券公司等七類專業機構投資者,而個人投資者無法直接參與發行定價。同時,因科創板企業普遍具有技術新、前景不確定、業績波動大、風險高等特征,市場可比公司較少,傳統估值方法可能不適用,發行定價難度較大,科創板股票上市後可能存在股價波動的風險。四是初步詢價結束後,科創板發行人預計發行後總市值不滿足其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選擇的市值與財務指標上市標準的,將按規定中止發行。五是科創板股票網上發行比例、網下向網上回撥比例、申購單位、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發佈等與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發行規則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在申購環節充分知悉並關註相關規則。六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不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條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結束後,發行人增發股票的可能性。七是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於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退市的情形;執行標準更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八是科創板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九是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按1:1 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股份轉換自相關情形發生時即生效,並可能與相關股份轉換登記時點存在差異。投資者需及時關註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以瞭解特別表決權股份變動事宜。十是相對於主板上市公司,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更為靈活,包括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對象有所擴大、價格條款更為靈活、實施方式更為便利。實施該等股權激勵制度安排可能導致公司實際上市交易的股票數量超過首次公開發行時的數量。十一是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 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為20%,投資者應當關註可能產生的股價波動的風險。十二是科創板在條件成熟時將引入做市商機制,請投資者及時關註相關事項。十三是投資者需關註科創板股票交易的單筆申報數量、最小價格變動單位、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等與上交所主板市場股票交易存在差異,避免產生無效申報。十四是投資者需關註科創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競價交易、盤後固定價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時間、申報要求、成交原則等存在差異。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適用上交所主板市場股票大宗交易中固定價格申報的相關規定。十五是科創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與上交所主板市場存在差異,投資者應註意相關風險。十六是科創板股票交易盤中臨時停牌情形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核查制度與上交所主板市場規定不同,投資者應當關註與此相關的風險。十七是符合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在科創板上市。紅籌企業在境外註冊,可能采用協議控制架構,在信息披露、分紅派息等方面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存在差異。紅籌公司註冊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規對當地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境內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十八是紅籌企業可以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在科創板上市。存托憑證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紅籌公司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存托協議和相關規則的具體內容,瞭解並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紅籌公司股票或存托憑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十九是科創板股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可能根據市場情況進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投資者應當及時予以關註和瞭解。「拾荒網|10Huang.CN」你的炒股學習專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