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臺”,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並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裡斯(Maurs)為瞭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采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傢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具有“聽最少鵝叫”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征瞭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細解印花稅(文章來源:拾荒網 http://www.10Huang.CN 一個專註短線技術技巧進階的炒股知識網站。>)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征收。
印花稅的特點: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2、征收范圍廣泛,3、稅收負擔比較輕,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現行印花稅隻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四、印花稅的稅率:現行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六、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七、印花稅的繳納方法: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八、印花稅票: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傢稅務總局負責監制。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齲
九、印花稅的稅收優惠: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國傢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傢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十、印花稅的違章處理: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註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