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佈瞭對奔騰科技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奔騰集團,832650.OC)及相關高管的處罰決定,奔騰集團因信披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等,被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奔騰集團董事長張鬱達、董秘田永林分別被處以30萬元、10萬元罰款。
而且,奔騰集團董事長夫婦(張鬱達、張曉敏)被采取頂格處罰,除違法所得“沒一罰五”達422.22萬元,更是被開出終身禁入市場的處罰決定。
澎湃新聞記者註意到,證監會在處罰書中提到,奔騰集團以特別惡劣的手段,阻礙、抗拒證監會調查人員行使調查職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具體表現為:態度蠻橫,多次威脅恐嚇調查人員;在調查人員開展調查工作的場所內安裝錄音設備進行竊聽;藐視執法權威,對詢問過程的嚴肅性毫不在意,信口雌黃,頻頻編造謊言以求自圓其說,並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情節特別惡劣,應予以嚴懲。

證監會對奔騰集團的處罰決定。
奔騰集團成立於1997年,2015年在新三板掛牌,註冊地點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主辦券商是大通證券。主營業務為各類傢用電器和消費性電子產品的批發、零售。
信息披露違規
2016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國電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力特,000635)發佈國有控股股東擬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公告,其控股股東英力特集團擬一次性整體協議轉讓其持有的1.55億股(51.25%)上市公司股權,以及所持有的英力特煤業100%股權及相關債權。
公告要求受讓方在當月19日前攜帶“資格預審材料”到英力特集團現場報名。而在公告次日,奔騰集團董事會就形成會議決議,擬參與上述交易,並在當月16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對於這兩份決議包括《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奔騰集團均未進行披露,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現場報名的時間到瞭,2016年12月19日,奔騰集團法定代表人張鬱達委托行業專業人士雷某華攜帶資料到英力特集團申請報名參加調研。不過,據奔騰集團和英力特集團提供的情況說明均顯示,在12月22日,雷某華經考察後建議放棄參與英力特集團的股權公開轉讓,聽其建議後,奔騰集團決定不再參加英力特集團的股權公開轉讓,之後未再與英力特集團有過任何聯系。
但是,在2017年1月3日,已經“放棄參與”的奔騰集團董事會卻公佈《擬在A股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議案》,並審議通過,稱公司管理層正在積極推進,尋找與公司戰略契合的標的。
2017年1月6日,奔騰集團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全國股轉公司)的問詢函,問詢奔騰集團2017年1月3日披露的《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內容及“奔騰集團”股票異常波動情況。
當年2月21日,奔騰集團回復問詢函稱,奔騰集團於2017年1月6日向英力特集團發送郵件申請成為意向受讓方,當日奔騰集團收到英力特集團回復郵件,通過資格預審,公司並於當天收到英力特集團郵件發送的《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後,及時告知主辦券商,並申請停牌。上述內容與奔騰集團、英力特集團提供的情況說明描述的事實不符。
根據以上信息披露違規的行為,證監會責令奔騰集團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張鬱達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田永林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
違法操縱股價
在證監會下發的對奔騰集團董事長夫婦(張鬱達、張曉敏)的處罰書中,還提及這兩人操縱股價的違法事實,時間與上述信息披露的時間吻合。也就是說信息披露違規的背後是為瞭得到操縱股價之便。
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6日(下稱操縱期間),張鬱達、張曉敏控制使用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交易“奔騰集團”,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致使“奔騰集團”價格連續大幅上漲。
張鬱達、張曉敏共使用瞭“張鬱達”“王某蕾”“鄒某燕”“周某言”“臧某強”“張某婷”“西藏奔騰中投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西藏奔騰)”“西藏萬盛中投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西藏萬盛)”“北京萬盛國投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北京萬盛)”9個證券賬戶。
上述賬戶組在操縱期間買入奔騰集團344.3萬股,買入金額1537.24萬元,賣出奔騰集團66.7萬股,賣出金額369.45萬元,實際盈利70.37萬元(扣除稅費);持倉奔騰集團277.6萬股。
操縱期間,奔騰集團股票價格從3.05元上漲至6.05元,漲幅為98.36%。同期全國股轉公司成份指數下跌0.55%,偏離98.91%;做市成份指數上漲1.4%,偏離96.96%。
證監會認為,張鬱達和張曉敏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控制使用9個證券賬戶連續交易“奔騰集團”股價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責令張鬱達、張曉敏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奔騰集團股票,沒收張鬱達、張曉敏違法所得70.37萬元,並處以351.85萬元的罰款。
另外,證監會對張鬱達和張曉敏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阻礙、抗拒證監會調查人員行使調查職權
除瞭信息披露違規和操縱股價的違法事實,奔騰集團在接受證監會調查時也出現瞭擾亂調查進展的行為。
“當事人以特別惡劣的手段,阻礙、抗拒我會調查人員行使調查職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在證監會公佈的三則處罰文件中都能看到這句表述。
不僅如此,奔騰集團還在申辯時,多次強調應考慮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特殊性。
“首先,奔騰集團是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法律上存在主體差異,應考慮股份轉讓系統的創新性和包容性。其次,應由股份轉讓系統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再次,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承擔的信息披露責任與上市公司不同,否則可能抑制其發展。”奔騰集團如此申辯。
而在申辯操縱股價行為時,亦稱應由股份轉讓系統實施自律監管,過高的監管規則會限制股份轉讓系統的創新性和包容性。
證監會對此申辯進行瞭復核,認為股份轉讓系統市場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證券法》對於該市場中發生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符合證監會一貫執法實踐。股份轉讓系統市場並非法外之地,股份轉讓系統市場的包容性並不包容違法行為,對股份轉讓系統市場放寬準入限制不等於放松監管。
“我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股份轉讓系統給予紀律處分,在作出主體、適用依據、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方面有本質的區別,股份轉讓系統給予紀律處分不是我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前置性程序。即使股份轉讓系統給予紀律處分,我會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張鬱達、張曉敏還對操縱股價案的行政處罰提出申辯,認為處罰金額巨大,應采用接近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處罰結果過重,應考慮過罰相當及罰教結合。
對此,證監會則表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罰幅度合理。